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6267441号“OASES Open Adaptive
Security Extens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27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6267441号“OASES Open Adaptive Security Extens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48681号“绿洲 LVZHOU及图”商标、第7132478号“绿洲”商标、第1527117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OASES”的中文含义为“绿洲”,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引证商标二“绿洲”含义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