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04969号“四星望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35号
申请人:林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4969号“四星望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1886号“星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四星望月”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星望”文字构成相近、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