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429833号“辰记疙瘩汤 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41号
申请人:赵春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429833号“辰记疙瘩汤 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1257号“辰及图”商标、第7116857号“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可与两引证商标共存。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辰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辰及图”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两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