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632230号“霍亨环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36号
申请人:上海霍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骁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2230号“霍亨环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来源于申情人名称,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中“环保”字样是基于事实的如实描述,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实际销售多年,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 “环保”二字,其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