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翅果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10681号“翅果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41号

       

      申请人:秦皇岛森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0681号“翅果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5798号“翅果花 Chiguo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并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翅果”指闭果类的一种果实,使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1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翅果”指闭果类的一种果实,使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