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156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43号
申请人:桂林金格电工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桂林市持衡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5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03030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初步审定在增塑剂等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增塑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第19859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