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 AJINOMO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461163号“AJ AJINOMO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46号

       

      申请人:味之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1163号“AJ AJINOM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48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742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967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1205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上不相近,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字典工具书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设计字母“Aj”与引证商标一“Aj”,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引证商标四“AJ”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