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robr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56377号“Zerobr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47号

       

      申请人:诚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6377号“Zero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22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类国际注册第956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56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类国际注册第1437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类国际注册第956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697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7749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1728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类国际注册第1437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642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1765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九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十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外科敷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外科敷料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一在字母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外科敷料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外科敷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