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0138896号“玉米网”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西开心玉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名商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38896号“玉米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35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部分核定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复审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部分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网站首页及业务介绍;
2、相关企业信息,业务授权书;
3、合作收入证明及发票;
4、世界域名大会的相关介绍。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部分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相关网页证据自制性较强,且涉及服务为域名停放服务、域名媒体营销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2相关企业信息非商标使用证据,业务授权书仅表明被申请人将网站业务授权给杭州三六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三六五公司)、杭州马柯施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马柯施迈公司)运营,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合作收入证明仅表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三六五公司、杭州马柯施迈公司进行了推广合作,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也未体现复审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4世界域名大会的相关介绍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也未体现复审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部分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部分核定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