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品Winp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4219850号“唯品Winpi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8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岳祖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4219850号“唯品Winp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122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复审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信息(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原件):
      1、产品标签照片;
      2、微信记录;
      3、订货单、对账单照片;
      4、发票照片;
      5、商标使用授权书照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陆强于2004年8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7年12月6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产品标签证据自制性较强,且无证据形成地点,部分证据无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2、3微信记录、订货单、对账单证据自制性较强,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4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指定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表明陆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被申请人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