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939913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6839号重审第0000000778号
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菲、毕树干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6839号《关于第939913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21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2016)京73行初889号判决等证据均为2014年之后做出或取得,均为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新证据,故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应进行评审。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及其名下两家公司申请了多个与日本取暖贴领域知名企业的商标名称和卡通形象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已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2年5月14日,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子公司对兔子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为兔子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作品构图、表现形式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实际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与申请人作品相似之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著作权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及其名下两家公司申请了多个与日本取暖贴领域知名企业的商标名称和卡通形象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已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