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00921号“医械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41号
申请人:南京贝登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0921号“医械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组合而成,非固有词语组合,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判决书、其他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医械购”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