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262540号“可编程城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53号
申请人:北京华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信竭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62540号“可编程城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可编程城市”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