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652935号“美丽世颜MEI LI SHI Y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59号
申请人:广州美丽世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2935号“美丽世颜MEI LI SHI 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27676号“美世颜”商标、第12617172号“美丽誓颜”商标、第19087733号“美丽誓颜MARYSHARON”商标、第4243120号“美丽宣颜”商标、第24225530号“美丽焕颜”商标、第31221665号“美丽轩颜BEAUTIFUL&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文“美丽世颜”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美世颜”、引证商标二、三各中文“美丽誓颜”、引证商标四文字“美丽宣颜”、引证商标五文字“美丽焕颜”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浴液”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商标文字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