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634884号“HENGS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38号
申请人:北京衡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34884号“HENG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567209号“HENGZHI及图”商标、第7521813号“HENG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核定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在其余核定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仍然有效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