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439247号“QCTECHNOLO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31号

       

      申请人:量化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439247号“QC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54196号“Q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英文“QC”,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