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5604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59号 - 申请人:广州珠江美乐多饮品(香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560490号“美乐多 min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59号

       

      申请人:广州珠江美乐多饮品(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60490号“美乐多 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27906号“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国际注册第1339740S号“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更正转新申请已无效,该商标未能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故该商标不再成为申请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mini”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部分“MINI”字母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刀、叉、勺餐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