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74686号“JT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05号

       

      申请人:傅晓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4686号“JT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334号商标、第218046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先已注册“JTK”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JTK”与引证商标一、二“ITK”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尚有一定区别,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商业信誉可以延及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