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189267号“锯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52号
申请人:徐翠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9267号“锯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75599号“锯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7月24日经无效宣告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37255号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第31971395号“锯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