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42665号“3CE STYLENAN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84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2665号“3CE STYLEN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第17995099号“STYLEN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镜子(玻璃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原玉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