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54742号“依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86号

       

      申请人:北京汇通汇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4742号“依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1011号“依玛 IMMERG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71110号“依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40017号“依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32733号“依玛 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870670号“依玛 IMMERG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870668号“意大利依玛 IMMERG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8609992号“依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七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其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加热装置;水加热器;加热用锅炉;加热元件;加热锅炉用管道;煤气管道的调节和安全附件;热泵;供暖装置;气体引燃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经异议程序在烹调器具;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收集器;平板式太阳能集热器;热管式真空管太阳能集热器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权利状态待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依玛”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文部分“依玛”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长柄暖床炉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暖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