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896570号“ZENECA捷利康since
200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99号
申请人:深圳市捷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6570号“ZENECA捷利康since 200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0257号图形商标、第33017001号“丽雨嘉田及图”商标、第21078992号“梦小吃dream of snack及图”商标、第18088346号“喜从天降XI CONG TIAN JIANG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