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蕊姐美妆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307848号“蕊姐美妆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22号

       

      申请人:西安蕊姬娜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7848号“蕊姐美妆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学院”一词,其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申请商标使用在教学等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