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76073号“蕾曼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93号
申请人:周建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376073号“蕾曼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72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人已在第18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蕾曼德”商标,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蕾曼德”与引证商标“蕾德曼”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