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天下;DATONGTIANXI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6171819号“大同天下;DATONGTIANXI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许子波
      委托代理人:力创(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同市建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171819号“大同天下;DATONGTIANX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555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茶饮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原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茶饮料”等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租房合同及各项费用缴纳记录;
      2、大同天下茗茶照片;
      3、《订货合同》及收款收据;
      4、标有大同天下商标的茶类商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2018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茶饮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租房合同及费用缴纳记录、茗茶照片、合同及收款收据、商品照片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并非复审商品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茶饮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