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德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569292号“郑德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55号

       

      申请人:北京雪刚医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9292号“郑德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且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已有含“郑德”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郑德堂”是解放战争时期的烈士,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