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806号“ZYF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21号
申请人:紫弗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806号“ZYF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0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已对原指定服务“Technological consultancy(技术咨询)”限定为“计算机技术咨询”,现已符合分类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就其国际注册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提出删减服务的申请,请求将“Technological consultancy(技术咨询)”服务删减为“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该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进行删减,删减后的服务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检测、认证以及质量控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在除“检测、认证以及质量控制”服务之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检测、认证以及质量控制”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