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20491号“四季电源 SEAS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19号
申请人:深圳市欧亚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指点江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0491号“四季电源 SE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07045号“四季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8591号“SEA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11589号“闪硕 SEAS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00967号“SEA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90913号“SA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17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10749号“SEAS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图片及部分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芯片(集成电路)”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芯片(集成电路)”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除“芯片(集成电路)”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芯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四季电源 SEASON”与引证商标一“四季优品”均含文字“四季”,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