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马来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9401369号“探马来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34号

       

      申请人:南京聚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云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19401369号“探马来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探马来报”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磊于2012年底设计的一款移动信息类服务APP,并参加了南京321政府扶持项目申报,于2013年底通过了南京政府的审核,拿到了由南京市政府和鼓楼区区政府提供的100万的政府启动资金,“探马来报”是申请人最先开发使用的品牌。申请人与阿里云签订了关于“tanmalaibao.net”域名购买合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探马来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综合评审陈述答辩材料;
      2、申请人域名购买合同;
      3、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话机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7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域名权等。本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未体现商标标识,其余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探马来报”商标、“tanmalaibao.net”域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广泛使用和宣传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域名权的损害,亦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并未援引在中国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