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槐侨场 Da Huai Qiao 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357940号“大槐侨场 Da Huai Qiao

    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11号

       

      申请人:恩平市大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7940号“大槐侨场 Da Huai Qiao 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为,申请人提供的管理规则第五条未明确所报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应符合的具体标准,管理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不明确,违反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已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了所报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应符合的具体标准,对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中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权利和其他义务删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供的管理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指定使用的商品使用该集体商标应符合的具体标准,管理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已明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恩平市大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大槐侨场”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已明确规定集体商标的商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且亦已明确恩平市大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对象成员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