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骨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124856号“壮骨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11号

       

      申请人:朱启德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4856号“壮骨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壮骨气”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在消费者中已经获得了良好的信誉,具有了可识别性及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壮骨气”,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