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670312号“IVY LEAG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98号
申请人:临沂京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0312号“IVY LEA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476号“常春藤 IV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1470号“常春藤IVY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8198号“常春藤IVY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16368号“常春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313107号“常春藤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19]第000022172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为“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十字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IVY LEAGUE”中文通常翻译为“常春藤联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常春藤 IVY”、引证商标四“常春藤”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