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421350号“慈航 少林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97号
申请人:上海慈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21350号“慈航 少林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3991号“慈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81908号“慈航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4332号“少林SHAO 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6579号“少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28192A号“少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266987号“少林透骨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发音以及含义表达上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虽然含有“少林”二字,但是“少林”二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注册使用,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于2019年1月2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慈航 少林贴”与引证商标一“慈航”、引证商标二“慈航堂”、引证商标三、四、五所含“少林”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物、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医用保健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汉字“慈航 少林贴”构成,“少林寺”为我国著名佛教寺庙,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易与“少林寺”相联系,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物等商品上,有伤宗教情感,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