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848129号“楽 楽楽茶 LELECH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94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48129号“楽 楽楽茶 LELE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9162号“乐品乐茶LEPINGLECHA及图”商标、第29064097、29077485号“LELECHA”商标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1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5479、29756729号“乐品乐茶”商标、第7079761号“乐松乐 乐乐及图”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尚有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