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042427号“U食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47号
申请人:深圳市优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2427号“U食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21940号商标、第11778936号商标、第4093384号商标、第1220328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食代”和英文字母“U及图”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食代”与引证商标一“食代坊”、引证商标三“食代”、引证商标四“食代馆”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其字母“U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字母“U及图”图形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