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宝 CAI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96100号“财宝 CAI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86号

       

      申请人:山东财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6100号“财宝 CA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5022号“Q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34751号“VIP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40160号“金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25059号“宝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13841号“宝财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267919号“银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36833号“财小宝 CAIXI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30828号“财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间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两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五于2019年4月29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六中,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相同,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七的中文部分首尾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经纪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引证商标间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