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tStamp 102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730号“jetStamp 102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85号

       

      申请人:恩斯特莱纳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9730号“jetStamp 102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所有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4795号“jetStamp graphic 97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ERNST REINER GMBH & CO. KG”。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邵燕波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