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559760号“清松资本 TSING SONG
CA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87号
申请人:浙江清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59760号“清松资本 TSING SONG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5266号“青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构成、外观视觉效果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清松资本”与引证商标“青松”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