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188029号“大地飞鸽炭烧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85号
申请人:李多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8029号“大地飞鸽炭烧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9938号“大地飞歌 FLYING SONGS ON EA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10604号“大帝飞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大地飞鸽”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的前三个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大地飞鸽”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首尾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饭店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