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4237641号“正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4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沂护桥影视文化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韶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237641号“正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88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书法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相关调查显示,未能在指定使用的“书法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项目上取得任何实际使用的信息,且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根本无法保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复审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书法展览》合作协议、代理协议、收藏证书、《青衿计划2018深圳巡展协议书》、北京正观美术馆展览证据。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寄送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作出以下质证:一、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的日期与其注册日期相互矛盾;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提供的展览书籍信息中体现的正观美术馆字样也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法服务”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书法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是否在“书法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签订日期为2014年5月17日,早于复审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日期2015年7月14日,真实性存疑。其他证据即书法展览合作协议、代理协议、收藏证书、巡展协议书、展览证据及网页检索页等使用主体均为北京正观美术馆,且均为自制证据或网络打印件,缺乏发票等相关证据佐证,我局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书法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书法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