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里炸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79552号“昌里炸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90号

       

      申请人:上海食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9552号“昌里炸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昌里炸鸡”、“炸鸡”和拼音“CHANG LI ZHA JI”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78525号图形商标、第10673037号“英雄鸡车”商标、第10938836号“才鸟创意市场”商标、第20150288号图形商标、第20560277号“琦柒韩式料理”商标、第20590131号“邳里啪啦”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