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往事干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00870号“跟往事干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78号

       

      申请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0870号“跟往事干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系对申请人产品的品牌定位,具有表明商品来源的意图。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稻花香”及申请人已建立了固定的联系。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系列商标驰名批复、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汉字“跟往事干杯”,若将其使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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