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93354号“蔚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81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3354号“蔚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3209号“蔚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58327号“蔚来医疗BLUE MED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916958号“蔚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431101号“蔚来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正在商标异议案件审理中,引证三、四已经无效,不会对申请商标造成阻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指向性联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已作出引证商标一、二准予注册的决定,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蔚来”与引证商标一“蔚来”、引证商标二所含的显著识别中文标识之一“蔚来”在文字组成及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矫形用物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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