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377329号“趣 趣头条QUTOUTI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22号
申请人: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7329号“趣 趣头条QUTOUT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3639号“趣头条”商标、第11859914号“我勒个趣”商标、第8355293号“趣乐生活及图”商标、第19735813号“趣ULELAND及图”商标、第21852353号“方趣网络趣FANGQU”商标、第21938323号“V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著作权证书、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趣 趣头条QUTOUTIAO及图”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趣 趣头条QUTOUTIAO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趣头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