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31388号“16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81号

       

      申请人:十六膳(大连)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大理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1388号“16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16S”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89918号“康油及图”商标、第9697633号“江白卓玛及图”商标、第5510197号“芳润FANGRUN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2803号图形商标并非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所示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