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25740号“环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80号

       

      申请人:新疆环塔汽摩运动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5740号“环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2434号“环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88182号“环塔 TAKLIMAKAN CRO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及无效宣告请求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及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的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8月8日针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及无效宣告请求申请,至本案审理时,两引证商标尚处于撤三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润滑油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