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OG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5553号“EXOG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52号

       

      申请人:RHEON LAB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5553号“EXOG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0532号“E.VOGEL”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20059号“EX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40532号“E.VOGEL”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呼叫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三仍在驳回复审审查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7类、第25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打印件、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经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19]第000001250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25类运动服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为“运动服,包括骑行服、赛马服;骑行长筒袜;手套”。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EXOGEL”与引证商标一“EXGEL”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7类制造用塑料材料(半加工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EXOGEL”与引证商标三“E.VOGEL”在字母组成及呼叫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内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运动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运动服,包括骑行服、赛马服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服装、运动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内衣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第25类服装、运动装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