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975280号“剑桥树CAMBRIDGETR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78号
申请人:宁波酷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5280号“剑桥树CAMBRIDGET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信息。
商标局驳回理由:该标识中含有“剑桥”和“CAMBRIDGE”(“CAMBRIDGE”可译为"剑桥"),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邮寄给申请人,通知其进行申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申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地名“剑桥CAMBRIDGE”,但整体已形成了区别于该地名的含义,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剑桥”和“CAMBRIDGE”(“CAMBRIDGE”可译为"剑桥"),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