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863523号“熊猫办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31号
申请人: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3523号“熊猫办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8554号“大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42603号“熊猫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57117号“熊猫商城PANDAMALL.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17687号“熊猫中央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67093号“Panda Design 熊猫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94699号“熊猫照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044274号“熊猫邮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300705号“熊猫照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330635号“熊猫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261907号“熊猫快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9519742号“熊猫小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9776184号“熊猫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0540731号“熊猫家装pandamart.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0918617号“熊猫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0997831号“熊猫制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1004620号“熊猫陈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1519175号“熊猫井XIONG MAO J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1992140号“熊猫口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1994366号“熊猫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1997220号“熊猫TO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2642662号“熊猫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2734035号“熊猫直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8798741号“小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23888298号“一熊一猫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23891331号“金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大部分引证商标或处于撤三程序,或尚在实质审查阶段,亦或处在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网络搜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3、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产生法律效力。
4、引证商标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5、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五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
6、引证商标二十四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九、二十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熊猫”,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九、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九、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五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