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752351号“中科保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70号
申请人:深圳中科保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2351号“中科保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18094号“中科保ZHONGKE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976216号“中科英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34844号“中科英泰WIN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科保泰”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中科保”及引证商标二“中科英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6日